回到首页 联系本会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理论调研
 
一人公司股东配偶对公司债务承...
建筑企业就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
介入因素影响侵权法因果关系判...
共识与争议——公司法定代表人...
对赌协议中对赌责任的调整规则...
第三人介入时安全保障义务人承...
“出售式”重整情形下破产重整...
共享与限制:酒店通过内置视频...
 
法律资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研究室负...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合同编...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破...
司法部发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信息搜索
律协概况
绍兴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发表时间:2009-7-30 发布者:Admin 点击率:2738
 为切实履行律师协会理事会的职责,提高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效率,推动绍兴市律师协会各项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绍兴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理事会会议依照本规则进行。
    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并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是理事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常务理事根据《绍兴市律师协会章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
    (二) 选举常务理事;
    (三) 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四) 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五) 审议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六) 增补或更换理事;
    (七) 罢免、增补或更换常务理事;
    (八) 听取会长的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九) 审议年度会费收支预算、决算报告;
    (十) 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理事会会议应安排理事对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和审议,并将讨论和审议的结果和意见在理事会会议上公布。
    第五条 理事会可邀请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领导出席会议。律师协会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条 理事有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和参与讨论与表决的义务。
    理事在会议上应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通过的理事会决议应遵照执行;对会议上所涉及的不宜对外披露的信息和意见保密。
二、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理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经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书面提议。
    第九条 会长作为律师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行使由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第十条 理事会在会议召开七个工作日前由律师协会秘书处通知各位应当出席会议的理事及其他人员。
    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 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理事会讨论审议的各项议题及相关说明材料应当随同书面通知一并送达全体理事。特殊情况不便送达的应在书面通知中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书面邮寄方式进行。必要时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当电话联系每一位应当出席理事会的成员。
    第十一条 理事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不应变更召开的时间;因故确需变更召开时间的,应在原理事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延期通知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全部理事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有效召开。
    若理事会未达有效召开人数,则理事会暂停召开,由秘书处在当日再次发出召开理事会的通知,第二次召开时,若仍不能达到有效人数的,则以实际到会人数为准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如理事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因在会议召开二个工作日前书面报告秘书处。
    理事若连续二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其职务自动取消。
    理事不能出席会议的,不得委托他人出席并投票。
三、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议题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议题由常务理事会审查作出决议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理事会会议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进行审议与表决。对于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题可以在理事会会议中讨论,但不应提交正式表决。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和四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可以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题。
    理事提出议题的,应在理事会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经常务理事会按照议事规则表决后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提交理事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议题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 律师协会阶段工作总结及新阶段的工作要点;     (二) 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三) 对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汇报的意见;     (四) 会费收支情况,制定与调整律师协会会费使用的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 律师协会规则、规范;     (六)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在审议某个事项时,会长或主持会议的副会长可以决定与该事项相关联的理事的回避。回避的理事数额,不计入有效表决权的总数。
    对于一个议题中有若干相互独立的内容时,则每一个独立内容应当分别表决。
四、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总人数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过三分之二通过:
    (一) 会费收支情况,制定律师协会会费使用的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二) 增选或罢免个别理事、常务理事;     (三) 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认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每一名理事有一票表决权。
    理事会的投票表决,应当至少有一名理事和一名律师协会秘书处的人员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清点人由主持人提名,理事会议举手表决过半数同意通过。
    会议的主持人不得参加表决结果的清点。表决结果应当在表决结果清点完成后的第一时间向理事会宣布。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理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或三分之一的与会理事,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算。

    重新点票应重新确定清点人。     第二十二条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占理事总体人数的比例;
    (二)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 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 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 理事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常务理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 其他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档案由律师协会秘书处永久保存。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五届律协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于2007年1月27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绍兴市律师协会 2007-2012版权所有 管理登陆 邮箱登陆

地址:绍兴市延安东路652号新地大厦701室 浙ICP备12035809号 技术支持: 冰点网络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