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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概况
绍兴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表时间:2012-2-7 发布者:Admin 点击率:374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绍兴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充分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能,根据《绍兴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绍兴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绍兴市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是绍兴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组织会员就各法律专业领域开展调研、总结、宣传、培训、指导、交流和合作等活动的常设工作机构,接受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委托市律协业务指导与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协调各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调查研究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从专业角度就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过程中出现或存在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开展本专业领域的理论研讨,组织交流、案例辨析和经验交流;
        (三)学习和推广本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操作指导,指导和规范专业活动;
        (四)对律师参与的有重大法律争议的疑难案件组织研讨、论证,出具论证意见;
        (五)在市律协的指导下参与与国际组织和境内外律师的专业交流和合作;
        (六)收集、整理、印发信息资料,撰写、编辑、出版专业文集;
        (七)承担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全市律师业务发展的要求和专业委员会活动情况决定。
        提议设立新的专业委员会,应当由专业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或2名以上市律协常务理事或5名以上市律协理事或20名以上本市执业律师联名提出。
        第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0人,原则上不超过40人。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由执业律师组成,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可指定1名律师为该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负责组织协调和办理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可由执业律师自愿申报,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一个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岗位有二名以上(含二名)执业律师申报时,实行竞争上岗,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竞选结果并综合其他因素决定当选的人选。一个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岗位只有一个律师申报时,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可以决定由该申报的律师担任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也可指定其他律师担任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一个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岗位无执业律师申报时,由市律协业务指导与教育委员会从该专业委员会委员中提出主任委员的建议人选,报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也可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直接指定。
        副主任委员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在本专业领域内有名望的专家、学者、有关单位领导担任本专业委员会的顾问,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名。
 
第三章  委员的产生、增补和退出
 
        第十条  担任市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不良行为纪录;
        (三)热心专业委员会工作及公共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相关专业水平;
        (五)从事律师专业或相关专业3年以上;
        (六)承办相关专业案件业绩突出或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文章。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聘任。
        专业委员会初始委员由执业律师自愿申报并经市律协业务指导与教育委员会审查确定或由市律协业务指导与教育委员会指定。
        专业委员会增补委员,由执业律师本人向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由主任委员或三名委员联名推荐,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报市律协业务指导与教育委员会审查确定。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期分别到下一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产生时止。委员的任期到下一届专业委员会产生时止。
        第十三条  委员提出退出专业委员会的,应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委员未进行律师执业注册的,视为自动退出专业委员会。
        委员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专业委员会。
        发生上述情形时,专业委员会应报市律协业务指导与教育委员会备案。
        委员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经本专业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报市律协业务指导与教育委员会撤销其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提出辞去主任职务的,应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主任委员未按本规则履行职责或者不忠实履行职责时,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并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予以撤换;市律协常务理事会也可直接决定予以撤换。
        主任委员职岗出现空缺时,由本专业委员会委员推选一名新的主任委员人选报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者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在副主任委员中指定一名为主任委员。
        第十五条  市律协对各专业委员会增补、退出、撤销的委员名单每年公布一次。
 
第四章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主持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四年工作规划;
        (二)组织开展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专业研讨、指导活动;
        (三)召集并主持本专业委员会的各种会议;
        (四)发布本专业委员会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实施工作;
        (五)代表本专业委员会参加社会活动;
        (六)负责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
        (七)向市律协业务指导与教育委员会汇报年度工作及计划;
        (八)任期届满时向本届律协常务理事会报告作履职情况。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本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十七条  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按时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会议和其它活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名本专业委员会增补委员人选;
        (三)对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四)收集本专业领域内的信息,接受会员对本专业法律专业的咨询,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献计献策;
        (五)每年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交一篇以上专业论文或调研文章;
        (六)不得损害本专业委员会的声誉。
 
第五章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源:
        (一)市律协拨款;
        (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赞助;
        (三)其他来源。
        第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使用,由主任委员主持拟定预算方案,报市律协业务指导与教育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由主任委员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方案,提出经费使用报告,向市律协秘书处办理支领和核销手续。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并报市律协。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并可通过其他方便、灵活的方式开展日常工作和活动。
        各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专业研讨交流会议。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至少应提前10天通知委员,并应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报告市律协。
        各专业委员会活动时,应邀请市律协业务指导与教育委员会派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活动时,应作好记录,形成书面材料,在一个月内转发全体委员,并报市律协备案。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应的活动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绍兴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市律协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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