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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委员会
企业破产与清算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书
发表时间:2016-04-11 发布者:Admin 点击率:1717

    企业破产与清算,相对于其他法律类别而言,无论是在法律规范、法学理论、还是在司法实践上均是一门新兴的专业,对于受理破产或清算事务的法官而言,对于担任管理人或清算组的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而言,对于破产或清算的债务人企业而言,甚至对于各债权人而言,企业的破产与清算,均系尚在摸索、探讨与实践中的新兴领域。面对这一新兴领域,本专业委员会除了责任与压力外,更多的是行业使命感。本专业委员会在行业使命感的驱使下,将引领绍兴破产业务律师,勇于创新,努力开拓,把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做好。

    一、专业委员会的基本工作原则

    (一)坚持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领导的原则。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在坚持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领导。对于上级交待的任务,切实认真完成;对于专业委员会自身开展的活动,做到事前主动请示,事中接受指导,事后及时汇报。唯有如此,才能保证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充分发挥全体委员主观能动性的原则。对于新事物,个人在理解与实践上难免会存在疏漏,因而充分发挥全体会员的主动能动性,在本专委会尤显重要。

    (三)主任(副主任)示范带头原则。专委会的工作中,尤其是重大活动中,主任(副主任)应当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工作中应当是叫别人“跟我上”,而不是叫别人“给我上”。

    (四)与“绍兴市企业破产管理人互助会”工作相结合原则。互助会现有会员单位19家,其中13家为律师事务所,6家为会计师事务所。律所会员基本涵盖了绍兴办理破产业务的律师事务所。鉴于此,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可以和互助会工作的开展,一并结合起来。

    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划

    (一)组织市内律师的交流与互动,在交流中促发展。

    正如前文所述,企业破产与清算,是一项新兴的业务领域,现有的法律规范与司法经验,不足以解决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因而多角度、深层次的行业内部交流,实属必要。而本专委会集聚了绍兴在破产与清算事务方面最精英的律师群体,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扎实的理论功底均为交流的顺利开展提供基石与保障。

    1、建立破产业务交流微信群

    本专委会计划以各委员为辅射点,建立破产业务交流微信群,将绍兴市范围内具有管理人资质的律所负责或从事破产事务的律师,均纳入微信群内。为了保持该群的活力,要求本专委会的全体会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将平时在处理破产业务中的新问题、新思路、新实践定期地发至该微信群中,供大家思考、探讨、解决以及完善,达成抛砖引玉的功效。

    2、定期就破产业务中遇到的问题,组织研讨交流,并将研讨交流成果以书面形式下发各律师事务所。

    本专委会将综合平常交流、探讨以及破产实务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处理的思路与实践,组织研讨交流,将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问题或者案例,以研讨会纪要的形式,下发各律师事务所,供破产业务参考。

    (二)开展外部交流与合作,学习新思路与新方法

    1、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交流与合作

    律师事务所由于律所规模的限制以及绍兴律师“单打独斗”的行业传统,对于破产事务有一定的瓶颈,而会计师事务所在这方面反而更显优势,在破产与清算事务中,会计师事务所的作用与地位日益上升。与其加强交流与合作,对于开拓新思路,学习新知识与新方法,均有较大益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可以邀请破产管理人互助会中的会计师事务所指派具有破产经验的人员参加。

    2、与兄弟律协的对口专业委员会开展横向交流与合作

    一些破产法律服务市场比较成熟的地区(比如温州、深圳等),有许多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本专委会计划与其进行业务的对接与交流,学习其先进之处,并适当地展示绍兴地区在破产与清算方面的已有成果。

    3、与上级律师协会对口专业委员会“上下联动”

    本专委会支持、组织委员加入省律协、全国律协对口的专业委员会,并积极参与上级对口专业委员会的重大活动,帮助委员掌握破产法最前沿的法律动态,为绍兴律师不断更新破产法理念,提升法律服务质量。

    (三)与法院对口专业审判庭进行良性互动

    如上所述,对于破产与清算事务,各级法院也是在不断摸索与完善,各级法院承办破产案件的法官,也有与管理人进行互动的意愿。而且与其他法律事务不同,在破产与清算事务上,法官与管理人的沟通与合作,是紧密的,是一体的,法官也乐意与管理人进行良性的互动。本专委会认为,在破产事务的沟通过程中,可以在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上取得某些突破,比如,尝试以专委会的名义与专门承办破产案件的法官建立微信群、QQ群或者其他能随时保持沟通与互动的联系方式,不断将管理人遇到的新问题、解决类似情况的新思路,与专业法官群体进行沟通与互动,并方便及时、妥善地解决一些突发性问题。

    (四)发动委员撰写理论文章,参加各类研讨会或论坛。

    相比其他专委会,破产与清算专委会专业性更为明确,指向更为特定,新问题新矛盾也比较突出,值得理论探讨的题材较多,本专委会将积极发动委员撰写理论文章,组织各类研讨会,或者邀请法官或律师讲授特殊性质企业破产案中的经验,在特定的空间与时间内,对特定的问题进行开拓性、发散性、建设性地讨论与研究,相信能对本地区处理破产业务的能力,会有所提升。

    本专委会拟在2017年,举办“纪念新企业破产法暨破产管理人制度施行十周年专业研讨会”,邀请绍兴中院以及各基层法院专业审判庭一同回顾绍兴十年来企业破产上的成果,对破产事务中的常见但重要的问题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对破产事务中的新问题探索良好的处理方法等。具体方案,有待与法院协商后确定。

    (五)宣传破产思维,开拓法律服务市场

    1、对政府部门的宣传

    目前各级政府均有帮扶办、解困办等类似部门,其作用是帮助化解企业经营的困难,这有很多有利的地方,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本专委会针对政府部门关于破产与清算的宣传,也将以这些部门为突破口,宣传企业破产的必要性与优势,消除政府部门对经济增长与银行负债方面的顾虑,并顺势开拓政府帮扶、解困中的法律需求。

    另外,对于如何消除或者减缓悬在企业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企业破产中企业家的刑事责任问题,本专委会也将在宣传破产法律事务时与政府进行沟通与协商,尝试找到平衡点。

    2、对企业的宣传

    破产与清算方面的法律服务,严格意义上来讲,担任管理人,仅仅只是一小块业务,而更大的法律服务空间,应当在如何避免企业破产、如何使企业正常地进入破产、企业破产时如何最大可能地维护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利益、企业如何规范经营避免破产时被追究法律责任等。但对于绍兴的市场,后者开发地远远不够。本专委会期望通过自身的努力,尽可能地为绍兴律师开拓这方面的法律服务市场。

    3、对社会的宣传

    经过近十年来的尝试,企业破产逐渐被社会大众所知悉,但还远达不到像民商事法律事务一样的公众认知度。而且,就债权人法律服务市场,绍兴律师也远远没有打开。本专委会期望通过自身的努力与宣传,加大公众对破产程序与相关法律的认知度,并在宣传中逐渐打开此类法律服务市场。

    三、活动经费的筹措

    开展活动需要一定的经费保障。专委会将通过多渠道、多层次筹措活动经费。

    对参与专委会活动的个人,直接支付的费用,由其个人承担。例如,专委会内部参会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对专委会活动需支付的公共费用,例如会议场地租金、工作用餐、邀请嘉宾的费用等,由专委会筹集,原则上不摊到普通委员。筹资渠道包括:

    1、律协拨款。律师协会每年有一定数额的经费拨款,可补充活动经费。

    2、与破产管理人互助会联合开展活动时,互助会承担部分费用。互助会有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互助会与本委会联合开展活动,可以承担部分费用。

    3、组建破产业务顾问团,为有需要的破产管理人提供顾问服务,并适当收取赞助费用,补充专委会经费。

    4、律所赞助。破产业务是各律所的一项公共业务。专委会履行指导、培训职能,提升各律所破产律师的业务水平,为律所间接增加经济效益。破产业务做得相对较好的律所,应当乐意为专委会活动适当赞助。

    5、专委会主任、副主任个人适当分摊经费缺口。通常,专委会主任、副主任从破产业务中都获取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如果出现经费缺口,领导成员内部可以适当分摊,反哺破产事业。

    本计划书仅是本专委会初建时的一些尚不成熟的想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尚需不断完善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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