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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概况
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表时间:2017-03-21 发布者:Admin 点击率:1613

(2012年2月25日由绍兴市律师协会六届三次理事会通过、2017年3月19日由七届四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行业管理,不断提高绍兴市律师的执业水平,维护律师职业的声誉,完善和规范绍兴市律师执业违规查处工作,绍兴市律师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绍兴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全国律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绍兴市律师协会设立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委员会),是绍兴市律师协会实施行业监督和纪律惩戒处分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纪律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投诉接待和处理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对会员被投诉的立案、专案调查、讨论,并做出处理决定;

    (三)对会员之间及会员与当事人之间的执业纠纷进行调解;

    (四)对会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对会员违纪问题及疑难投诉案件进行专项调查研;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纪律委员会及其委员和工作人员在履行纪律委员会职责时,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和独立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纪律处分决定由纪律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纪律委员会的设置

    第六条  纪律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由绍兴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七条  纪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和委员若干名。

    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应由本会会长、副会长兼任,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主任委员代行职责。

    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会议,根据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八条  纪律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增补由绍兴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批准,任期至下届纪律委员会产生时止,可以连任。委员应来自本协会下属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九条  纪律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执业操守和威信;

    (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五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热心律师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能够保证为纪律委员会工作安排必要的履职时间。

    第十条  纪律委员会独立处理对会员的投诉、处分和执业纠纷调解。

    第十一条  绍兴市律师协会投诉中心是纪律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中心成员由纪律委员会委员和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共同组成。

    投诉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正、副主任同时兼任投诉中心正、副主任。

    投诉中心的工作职责是:

    1、参与起草投诉受理查处相关规则和制度;

    2、接待投诉举报;

    3、对投诉举报进行初审,对于符合立案情形的,提交纪律委员会决定是否立案;

    4、负责向纪律委员会转交上一级律师协会交办、督办的案件;

    5、负责与相关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组织协调有关工作;参与投诉案件调查、处置、反馈工作;

    6、定期开展对投诉工作的汇总、归档、通报、信息披露和回访;

    7、研究起草投诉受理查处工作报告;

    8、其他应当由投诉中心办理的工作。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十二条  纪律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纪律委员会的会议;

    (二)享有纪律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办理纪律案件时享受律师协会的津贴。

    第十三条  纪律委员会委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时完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公正廉洁,维护纪律委员会的声誉和权威;

    (三)保守工作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领导纪律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纪律委员会相关文件的签发;

    (二)制定纪律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布置工作任务;

    (三)召集并主持纪律委员会会议;

    (四)执行纪律委员会的决定;

    (五)主持重大疑难投诉案件的研讨;

    (六)向绍兴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七)协调纪律委员会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关系;

    (八)授权副主任委员履行其职责。

    第十五条  副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及时、高效地完成纪律委员会的工作;

    (二)审核纪律委员会委员做出的关于投诉案件的评审意见;

    (三)协调纪律委员会纪律工作小组的工作;

    (四)在纪律委员会主任缺席的情况下,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十六条  纪律委员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二)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

    (三)未通过律师年度执业考核的;

    (四)丧失本会会员资格的。

    纪律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绍兴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暂停其职务并提请理事会撤销其纪律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一)在履行委员职责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等严重违规情形的;

    (二)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纪律委员会会议;

    (三)连续两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有丧失委员资格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纪律委员会委员自动丧失委员资格或者被撤销委员资格的,纪律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要求增补委员。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八条  纪律委员会委员除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外,其余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分成若干个工作小组。纪律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各工作小组组长负责安排和协调本组工作,召集小组会议。

    第十九条  纪律委员会主任决定立案并指定工作小组后,由投诉中心向工作小组分派投诉案件,由该工作小组依照《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调查、听证、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纪律工作小组成员处理投诉案件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对于案情复杂或案件影响较大的投诉案件,工作小组可以请求纪律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将案件提请纪律委员会集体讨论。

    第二十一条  纪律工作小组成员需要对投诉人或者被调查的会员进行询问时,须事先通知投诉中心安排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纪律工作小组成员不得私下与投诉人或者被调查的会员接触。

    第二十二条  纪律委员会调解执业纠纷,应当由会员或当事人一方提出,按自愿原则进行。

    执业纠纷调解一般在律师协会举行,采用不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纪律委员会调解执业纠纷,由纪律委员会主任指定委员主持调解,其工作程序、回避、工作期限等参照《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操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纪律委员会调解执业纠纷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签字确认并自觉履行,并由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存档备案。

    如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任何一方撤回调解的,纪律委员会终止调解,由纠纷双方另行选择纠纷解决途径。

    第二十五条  纪律委员会委员应当保守秘密,不得将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秘密或隐私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泄露,也不得擅自向社会媒体和公众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纪律处分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和《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操作规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绍兴市律师协会六届三次理事会于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通过生效,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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