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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字不慎,一字千金——著作权纠纷中的字体侵权若干问题浅析
发表时间:2018-10-29 发布者:Admin 点击率:3443

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陆国庆  汪文峰  徐沈斌

    【摘要】  汉字是中华民族的瑰宝,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字体爱好者对传统汉字的字形进行创意设计,各式各样富有美感的字体层出不穷,呈现出百花争鸣、百家齐放的格局。然而,由于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经常出现未经许可字体商用的现象,由此引发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也越来越多,字体使用人因其用字不慎行为,最终也承担一字千金的法律后果。目前,对于字体单字是否享有著作的认定众说纷纭,并没有统一的定论,字体单字侵权仍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本文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关于字体单字侵权认定的不同观点,对于字体单字是否具有著作权等相关实务问题进行探讨与交流。

    【关键词】  字体  美术作品  计算机软件  公知字体

    案例介绍:A公司系绍兴一家知名黄酒企业,具有极高的市场美誉度。B系某书法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开发字体软件供公众使用。C公司系一家运营公司,B授权C公司使用其完全享有著作权的字体及美术作品,并特别授权C公司独立负责对外授权许可使用及维护著作权的一切权利。2010年年底,为了适应市场需要,A公司上市一款新型的黄酒商品,命名为“四季花雕”,并委托设计公司对该款黄酒商品的瓶贴进行设计。2011年8月,B以A公司侵犯其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经A公司核实,该“四季花雕”文字系设计公司在中国设计网免费下载的字体软件生成,且下载时无任何关于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声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撤回起诉。2018年3月,C公司再次以A公司名下黄酒商品上的“四季花雕”字体侵犯B的著作权这一同一理由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印有“四季花雕”包装的产品并赔偿损失。笔者接受A公司的委托后,根据A公司提供的材料以及结合当前关于字体侵权认定的不同观点,发表如下答辩意见:1、C公司主张的“四季花雕”四字笔画、结构简单,笔画特征与现有公知字体相比不具有区别性特征的独创性,该字体字库生成的字体单字无著作权;2、A公司使用的字体来源于字体字库,而非B的字体原稿,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而非美术作品,未侵犯B字体原稿的著作权;3、涉案的字体字库可从网上免费下载,且在下载时没有关于字库使用的权利限制的文字或提示,该事实证明B对网上的字库无权利要求,故请求法院驳回C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的字体单字是否具有著作权,下载无任何权利限制的文字或提示的字体后进行商用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目前,本案并未结案,尚在审理中。

    当然,笔者提出的上述答辩意见仅是根据案情,从维护当事人角度所作的对我方当事人有利的陈述,并不是有关字体侵权认定的定论意见或主流观点。对于本案争议焦点的争议事项,鄞州区法院尚未有明确的结论,但该案作为较为常见的字体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我们还是能管中窥豹,可见一斑,对于字体侵权的司法实务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实践中,在字体侵权纠纷案件里,关于字体字库属于何种作品,计算机软件生成的单字是否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等问题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莫衷一是。在法律对字体单字的权利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商业化使用字体单字的行为进行如何认定,是我们需要共同探索的一个难题。

    一、著作权纠纷中的字体概述

    1、字体的语义概念

    字体与我们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我们见到的每一个文字都有一定的风格,且形态各异,但均富有美感。对于字体的定义,百度百科解释为文字的外在形式特征,是文字的风格,文字的外衣。《现代汉语词典》对于字体的解释有3种,一是同一种文字的不同形体,如汉字手写的楷书、行书、草书,印刷的宋体、黑体;二是书法的派别,如欧体、颜体;三是字的形体[①]。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字体与文字的形体、造型有关。根据文字的形体不同,分为不同的字体,即字体是具有某种相同风格的文字所组合而成的文字集合体。目前,字体的种类繁多,风格样式各具特色,笔者在“字体天下”[②]网站中点击索引词“中文字体”,可以搜索到3095个字体,例如铅笔体、梦巷字体、造字工房喜月体、经典繁中变、经典圆体等(字体造型效果见下图)。

    2、著作权纠纷中的字体认定

    正如前文所述,当下可供公众选择的字体很多,各有千秋,但上述字体均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是具有与之相对应的字体字库。在著作权纠纷中,涉案的文字往往是通过该等字体字库在计算机上生成的,这也是本文讨论的对象。

    著作权纠纷中的字体一般由手写的字体原稿与数字化的字体字库两部分组成,字体字库是数字化的字体原稿,且字体原稿转化成字体字库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例如方正公司的字库制作需要经过多道程序,根据方正公司在(2011)一中民终字第5969号案件中的陈述,其设计字体,先由专门的设计团队设计出风格统一的底稿,再借助计算机设备,将字稿扫描到存储设备中,经过高技术处理形成数据代码,再进行数字化拟合,按字体的统一风格对字体单字进行调整,对于无法用计算机调整的部分,再由专业设计师进行人工调整,经过上述的程序后再对校对后的代码加壳,形成供公众使用的字体字库。据笔者了解,目前在网络上可知的字体从原稿转化成计算机字体字库都要经过类似的程序,扫描、数字化拟合、人工修字、整合成库、对字稿设定坐标数据和指令程序等处理方式和步骤,完成字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转换,最终形成由统一风格和笔形规范构成的整体字库内容。

    在著作权字体侵权纠纷中,权利人一般以被控侵权人商业化使用字体字库生成的文字侵犯字体原稿的权利为由,提起诉讼。在该等纠纷案中,存在着字体单字的商用行为是否侵犯字体原稿或字体字库的权利,或者字体原稿或字体字库的权利能否及于每一个单字的争议。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从著作权法的法理出发,从著作权的角度来分析字体原稿与字体字库的性质,从而确定字体单字的法律属性。

    二、字体原稿与字体字库的法律属性

    1、字体原稿属于美术作品

    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作品的表现形式多样化,例如书籍、绘画、帖本、照片、电影、电视节目等都属于作品的范畴,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字体原稿若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必须符合作品这一大前提。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③]。为了使作品的概念与范畴能够得到更好的理解,著作权法在对作品范围的说明时采用了列举的方式,著作权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了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艺术作品、美术与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在内的八种作品。从法条的条文内容上看,显然,字体原稿不在上述列举的范围之内,故字体原稿从表面上理解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明示的保护客体。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字体原稿是通过手写而成的具有特色的字稿,从该角度上考虑,应当属于书法作品,而书法作品又属于美术作品,故在司法实践中字体原稿属于美术作品的范畴。当前,字体设计者在创作出字体原稿后,一般都会根据国家版权局制定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中的规定向各地的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作品登记的类型为美术作品。

    2、字体字库的法律属性

    从著作权法的条文来看,字体字库显然也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八种作品之一,那么字体字库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呢?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认可字体字库属于作品范畴,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但对于字体字库属于何种作品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形成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美术作品说;二是计算机软件作品说。

   (1)美术作品说

    持有该种观点的专家与学者是从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上考虑的,认为字体字库在形式与实质上均符合美术作品的条件。例如,何淑平在《单字字体与字库的著作权法律属性探析》一文中提到“字库中的所有单字字体具有统一化的表现风格和表现形式,使字库具有整体的识别力和可区别性,能够满足著作权法独创性的要求,可作为一个整体予以保护”[④]。另外,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一中民初字第4414号民事判决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高民终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中均有类似的认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案中认为,涉案的方正兰亭字库中的字型是方正公司独立创作完成的文字的数字化表现形式,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在该案的第二审阶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亦认可北京一中院的认定,认为方正兰亭字库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条件。在该案中,北京地区的法院认定字体字库属于美术作品,且该案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计算机软件作品说

    持有此种观点的专家与学者着眼于字体字库的形成过程,字体字库是字体原稿经过数字化处理并通过人工和计算机的调整后生成的,一般以“ttf”格式存在,且在计算机系统上运行。鉴于字体字库依赖于计算机运行、显示,从该种意义上来说字体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在司法实务中,持有该观点的学者居多,且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虽然在前述的(2005)高民终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中,北京高院否认了字体字库的计算软件属性,认为方正兰亭字库在计算机上的运行规则与计算机软件的运行规则不一致,字体字库是依附于其他软件运行的,经由其他软件调用后才能生成单字,故字体字库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程序。但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字体字库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且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最高院认为字体字库运行并生成单字,是字型轮廓构建指令及相关数据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指令代码结合的结果,符合计算机软件的判定标准。

    就字体字库的性质而言,笔者也更倾向于计算机软件作品说。首先,笔者认为对于一些法律无明文规定的争议性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生效判决是最有权威性价值的参考资料,可以作为办案的参考依据。从先前提到的两份生效判决来说,北京高院的判决在前且是2005年作出的,时间较早,而最高院的判决在后,应当认为是最高院对北京高院的观点的纠正,两相比较,应当以最高院的最新认定为准,即字体字库是计算机软件作品。其次,众所周知,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要求具有线条或色彩等内容,而字体字库均由计算机指令及相关数据构成,不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因此,就美术作品与计算机软件作品而言,笔者认为认定字体字库为计算机软件作品更适宜。

    三、字体单字的性质与独创性判断标准

    1、字体单字的性质

    从前文的分析来看,字体原稿属于美术作品,字体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但无论是美术作品还是计算机软件作品均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尤其是计算机软件作品,还受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字体单字系计算机软件调用运行后产生的,与字体原稿、字体字库之间有一定的关联性,但字体原稿所享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以及字体字库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能否及于字体单字呢?

    第一,字体字库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程序,是计算机软件作品,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软件中的程序代码。而字体单字虽然是由字体字库生成的,但显示在载体上的是有一定风格的文字,并不是字体字库中的程序代码。显然,字体单字不属于程序代码,字体单字的外形也不受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故显示在载体上的字体单字不能等同于字体字库,字体单字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

    第二,字体原稿作为美术作品的一种,被著作权法所保护,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本文讨论的字体单字系计算机软件生成,并不是直接复制于字体原稿。事实上,字体字库生成的字体单字与字体原稿中的单字相比,虽然在肉眼识别上并无差异,但不具有一一对应关系。因此,字体单字也不能等同于字体原稿。

    综上所述,字体单字与字体原稿、字体字库之间虽然存在着联系,但并不能够混同,具有区别性。字体单字并不因字体原稿或字体字库具有著作权而当然享有著作权,字体单字需要满足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要求,在构成美术作品的前提下,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字体单字的独创性争议

    诚然,由于汉字本身具有一定规则的形状,笔画的顺序、位置也相对固定,字体设计的空间并不大,只能对笔画的粗细、长短稍作修改,否则就会出现错别字。鉴于字体的设计均来源于汉字且改动不多,则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后生成的字体单字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存在着争议。

   (1)字体单字不具有独创性

    该观点比较常见,尤其在2011年前后字体著作权纠纷频发时期,更是经常以此来对抗著作权人。部分学者认为从不同字体单字之间的风格来看,因汉字的笔画组合相对固定,不可改变,不同字体之间相同单字的差异性不大,将两个字体单字进行分开放置,并不能从两个字中明显分辩出各属于什么字体,从而否认稍加设计的字体单字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再者,字体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即GB2312-80现代汉字代码,俗称汉字国标码。在字体设计时,不允许脱离该涉及6763个常用汉字的国家标准,字体设计者的创意空间较小。此外,在字体原稿中的手写字成为可在计算机上使用的字体或已数字化为机读符号时,不允许脱离国家标准和人们的阅读习惯,字体原稿和字体字库所体现的字体需要整体风格的协调统一,字体单字设计空间之小可想而知。因此,字体原稿和字体字库中的单字不具有区别于其他字体单字的独特性特征,不同字体原稿或不同字体字库中的相同单字比较,其字体单字的独创性难以分辩和体现。

    此外,汉字具有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的功能,而字体是文字的载体,所以字体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公共品格。如果认定字体原稿和字体字库中的每个单字都构成者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而加以法律保护,那么社会公众时时刻刻都将面临被控字体侵权的困境,更甚者将出现无字可用的尴尬局面,必然会影响汉字作为语言符号的功能性,让社会公众无所适从。试想一下,如果赋予字体字库中每个单字以著作权,那么会出现这么一种情况:要么你自创字体,要么你手写,要么你购买字体,否则就会侵权。可想而知,社会大众自创字体不现实,手写则会使社会倒退,购买则社会成本太高。所以如果赋予字体单字以著作权,必然会缩小甚至窒息社会大众对汉字的使用空间,极大增加社会对汉字的使用成本,会产生垄断汉字的后果,这样必然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违背了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满大街商铺名称、单位名称等的字体均可能侵权,呈现处处有侵权的社会景象,显见社会效果较差。所以,对字体的保护应当适度,字体原稿及字体字库从整体上看具有独创性,理应予以保护,但字体单字不同于字体原稿或字体字库本身,字体原稿或字体字库的权利也不及于字体单字,故而不应禁止公众对字体中单字的使用。

    基于以上理由,该观点支持者认为字体单字具有独创性的法律依据不足,当然,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分析也不宜认定字体单字具有独创性。

   (2)字体单字可以认定具有独创性

    在部分学者提出字体单字的独创性否定说后,也有相当多的学者认为对字体单字的独创性认定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手法,字体单字具备符合独创性标准的可能性。

    一方面,字体单字是由专业字体设计师按照其创意在不改变汉字固有的笔画、结构的内在特征下,对基础汉字的线条、结构进行独特设计而形成的,字体单字的设计过程可以体现出设计者的创造性。在创作过程中,设计者付出了劳动,字体单字的线条、结构等字形外观也凝聚了设计者的智力劳动,字体单字当然属于其形成的智力成果的一部分。通过word等办公软件、纸质材料等载体显示的字体单字,从外形上看,仍是线条的组合,作者在横竖撇捺等线条式笔画的组合时加入其独特的设计元素,该行为符合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要求。

    另一方面,即使字体单字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保护的也仅仅是文字的字形,而非文字相对应的字义。对字体单字的保护不会影响公众对汉字的使用,也不会影响汉字的书写标准。也就是说,认定字体单字具有独创性,赋予其著作权,并不会影响他人正当使用汉字来表达一定思想,传达一定的信息的权利。与此同时,著作权法在立法时即已兼顾作者与广大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作者依照法律享有充分的著作权,但不禁止第三人对该作品的合理使用行为。因此,字体单字可以认定具有独创性,独创性的字体单字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

    关于字体单字的独创性,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字体字库或字体原稿是设计者即作品作者设计而成的,字体单字是若干设计字体单字中的一个或几个,也是由设计者即作者对基础汉字进行创意设计后形成的。字体设计者在对基础汉字的间架结构进行修改时,融入与其他字体风格不一致的元素,最终形成独树一帜的字体,字体单字的设计是字体设计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若该字体单字具备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则该字体单字理应属于以线条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书法美术作品。

    笔者进一步认为,在字体单字符合著作权法作品独创性的情况下,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并不是否认字体单字属于美术作品的理由。第一种观点过于偏颇,对于公众在个人学习、交流中使用的字体而言,目前大部分的字体都是免费的,任君选择,即使使用了某些盗版字体,也不会被字体作者追究权利。字体使用一般限制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行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字体需要取得作者的许可,并按照作者的要求进行付费后使用。经营者使用字体能够获取利益,字体作者依照使用者的自愿原则获得部分报酬,该行为符合等价交换的原则,也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况且,在需要商业使用的情况下,社会公众对字体也仍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完全免费的宋体、楷体、方正黑体、方正书宋、方正仿宋、方正楷体等,也可以选择付费使用作者未明示放弃权利的字体,不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故对字体单字进行著作权保护不会造成对社会公众领域的侵犯。

    3、字体单字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过于抽象,很难让人有一个清晰的概念,关于字体单字的独创性判断也未形成一个清楚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字体单字的独创性判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是应遵循美术字艺术创作的规律,根据汉字的笔画特征、笔画数量、结构等特点进行考量;第二是将单字体现的艺术风格、特点与公知字体进行对比,看字体单字是否具有区别性特征;第三是将字体单字与其他作者设计的字体中的相同单字进行对比,看字体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在上述的判断标准中,效果最佳的是将字体单字与其他公知字体中的单字进行对比,该种方式最为直观,且结果更有公信力与说服力。

    本文中所谓公知字体指的是为公众所知的字体,是社会公用且被公众所常用的字体,任何人都可以免费、自由使用。目前,最常见的公知字体是微软Windows系统中的办公软件Word自带的字体,例如黑体、宋体、仿宋、楷体等。因字体单字的独创性是建立在与公知字体中的相同单字相比,字形具有明显不一致的基础上的,所以,在字体侵权纠纷中,一般将涉案字体字体单字与黑体、宋体、仿宋等公知字体中的相同单字进行一一比对,从而判断字体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

    笔者从法院裁判文书的内容来看,法院在审理字体侵权案件中也采用第二种判定标准,即若字体单字的笔画特征与公知字体的相同单字相比不具有区别性特征,则认为该字体单字不具有独创性,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当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反之,若该字体单字的笔画特征与公知字体的相同单字相比有明显的区别性特征,则该字体单字具有独创性。笔者认为,虽然该种字体单字的独创性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在法律没有明确判定标准的情况下,该种判断标准不失为一种解决争议的好方式。因为从社会大众的角度看,若以普通人的视角看字体单字,该字体单字与公知字体的相同单字仍明显不同,这也足以证明了字体单字的独创性,该字体单字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也是无可厚非的。

   (1)笔画、结构简单的字体单字无独创性

    在字体单字独创性的判断过程中,笔者认为字体笔画、结构简单的字体单字不宜认定具有独创性。某些字体单字笔画不多、结构简单,创作的空间不大,由此也造成其设计出的字体单字实际与通用的字体并无明显区别。例如利方宋体中“十”字与宋体的“十”字(详见图一),阿利达黑体中的“见”字与黑体中的“见”字(详见图二),两相比较,该两组字体单字在文字外形、笔画布局上基本完全一致。类似该种创造空间不大且实际与公知字体无明显区别的字体单字不具有显著性。

  

(图一)                                     (图二)

    (2)与公知字体中相同单字无区别性特征的字体单字无独创性

    字体单字虽然与字体字库或字体原稿中的其他单字保持统一协调的风格,体现了原告创作该字体的笔画特征,但若该单字笔画特征与公知字体中的相同单字相比,结构特征两者无明显区别的,则证明该字的个性特征不明显,未达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还是以利方宋体为例,利方宋体中的“情”与宋体中的“情”相比(详见图三),不具有普通观察能力可以识别的差异,故不能体现字体单字的独创性。而今昔豪龙字体中的“霞”字与宋体中的“霞”字、与黑体中的“霞”字、与楷体中的“霞”字相比(详见图四),均具有明显的不同,而该等差异之处足以说明该字体单字的独创性,体现了人无我有的创造性特征。

(图三)

(图四)

    结语 ;在字体侵权纠纷中,一般都是以字体单字侵权为主,字体使用者往往不关注字体字库使用的限制条件,直接进行商业化使用,此使用行为对字体的作者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人也将为此付出金钱上的代价。但由于创意字体以公知字体的字形为基础,并不是每一个字体单字都能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实,因此,笔者认为,在处理该等纠纷时,在对涉及的字体单字进行判定时,应当对字体单字加以区分,坚持具体单字具体分析,不同单字不同判断的原则,真正实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


 

    ①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纪念版》,商务印书馆,2012年11月第6 版,第1730页

    ②“字体天下”的网址:http://www.fonts.net.cn/

    ③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四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4版,第26-27页

    ④ 何淑平:《单字字体与字库的著作权法律属性探析》,知与行,2017年第5期,第51-55页

    ⑤ 张玉瑞:《论计算机字体的版权保护》,科技与法律,2011年01期,第59-66页
    ⑥ 何炼红 宴亮敏:《计算机字库单个字体不宜受著作权法保护》,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6 期,第113-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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