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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律师协会会费使用规则
发表时间:2009-7-30 发布者:Admin 点击率:3139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绍兴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预算、决算及使用管理,保证律师协会会费取之于律师,用之于律师,加强会费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协会行业自律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费的定义
       本规则所指会费,系由协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向协会缴纳的会员费,包括接受捐赠、赞助收入和孳息。
       第三条 会费使用基本原则
        合理规划,规范使用,公开透明,民主监督。
       第四条 会费主要用途
       (一)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业务研讨会等各项会议;
       (二) 开展国际国内、区域交流活动及协会网站、资料收集、刊物编辑;
       (三)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与会员奖惩工作;
       (四) 协会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的活动;
       (五) 协会必要的固定资产、设备购置、维修费用和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六) 协会聘用(借用)工作人员薪酬;
       (七) 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组织培训; 
       (八) 会员福利、开展文体活动;
       (九) 向上级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十) 会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及捐赠、赞助;
       (十)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必需的支出。
        第五条 会费管理权力机构
       理事会是协会会费管理的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协会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提交的年度会费收支预算、决算报告等。
       第六条 会费使用管理机构
       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决算,对预算的执行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向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交相关报告,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会费的使用进行审计。
       第七条 会费使用执行机构
       协会秘书处是会费使用的执行机构,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负责有关会费开支的预算、决议、计划等的执行。
       第八条 会费预算的制订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二个月,根据全年工作的实际需要,制订下一财政年度的委员会预算,并经该委员会讨论通过,主任委员签名后,提交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审议。
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应当会同协会秘书处,于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一个月,综合平衡各专门委员会提交的委员会预算,制订律师协会下一财政年度会费使用的整体预算,并经会长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审议。
       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对各专门委员会提交的预算,认为需要修订或重订的,应当书面通知该委员会,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提交预算。
       第九条 整体预算的审议
       理事会应当于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审议由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制订,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下一财政年度律师协会会费使用整体预算,经理事会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条 预算超支的处理
       专门委员会有理由认为该年度会费使用实际情况可能超出委员会预算,应当向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提前书面申请。
       经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以及会长会议讨论,同意该委员会超支使用会费的,应当首先以不影响整体预算的执行为前提,在各专门委员会支预算之间进行平衡与协调。
       发生会费使用超支则使用以前年度的结余,以前年度有负债的情况下,应根据当年情况适度归还。
       第十一条 预算外会费的使用审核
       预算外临时、合理、必要的支出,由秘书处或各专门委员会向财务委员会提出,1万元以下由会长审核决定,1至2万元由会长办公会议审核决定,2至5万元由常务理事会审核决定,5万元以上由理事会审核决定,并在年末决算时加以说明。
       第十二条 决算的制订
       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应当于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根据上一年预算的执行情况,编制律师协会会费使用决算,经会长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审议。
       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应当于理事会换届前的两个月,根据前四年预算的执行情况,编制本届会费收支决算报告,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提交理事会及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决算的审议 
       理事会应当审议由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编制,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上一财政年度律师协会会费使用决算,经理事会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由绍兴市律师协会五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规则的解释
       本规则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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