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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调研

电子商业汇票支付结算业务中法律风险的分析

* 来源: 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胡佳云 * 发布:办公室 日期: 2022年 07月 27日 浏览: 5215

摘要:电子商业汇票自在我国出现至今已有12个年头,在人民银行以及各家商业银行的共同努力下,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己经替代了一些纸质票据业务并在实际应用中逐步得到认可。但我国电子商务起步比较落后,发展历程缓慢,这一点在电子商业汇票实务领域发展中更加凸显。也受我国现有票据法律规范的制约,使我国电子商业汇票在适用范围及社会接受程度等方面都受到严重的影响,发展情况并没有取得应有的成效。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推进,电子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对它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但是,目前我国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建设方面的研究还比较少;相关配套制度也不够完善。而在发展中所出现的一系列急需解决的法律问题,更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着电子商业汇票的普及,制约着相关票据业务顺利展开。为此,我们对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讨论,以取得丰富理论和推动实务的实际效果。


    关键词:电子商业汇票,传统票据,法律风险



目录

    第一章 电子商业汇票概述............................................ PAGEREF _Toc26607 \h 3 08D0C9EA79F9BACE118C8200AA004BA90B02000000080000000A0000005F0054006F006300320036003600300037000000 

    1.1 电子商业汇票的概念.......................................... PAGEREF _Toc14612 \h 3 08D0C9EA79F9BACE118C8200AA004BA90B02000000080000000A0000005F0054006F006300310034003600310032000000 

    1.2 电子商业汇票的特征.......................................... PAGEREF _Toc13081 \h 4 08D0C9EA79F9BACE118C8200AA004BA90B02000000080000000A0000005F0054006F006300310033003000380031000000 

    第二章 电子商业汇票的法律风险...................................... PAGEREF _Toc24346 \h 5 08D0C9EA79F9BACE118C8200AA004BA90B02000000080000000A0000005F0054006F006300320034003300340036000000 

    2.1电子商业汇票法律规范体系.................................... PAGEREF _Toc9628 \h 5 08D0C9EA79F9BACE118C8200AA004BA90B0200000008000000090000005F0054006F00630039003600320038000000 

    2.2 当前我国电子商业汇票法律规范和监管存在的问题................ PAGEREF _Toc26744 \h 6 08D0C9EA79F9BACE118C8200AA004BA90B02000000080000000A0000005F0054006F006300320036003700340034000000 

    第三章 完善电子商业汇票相关配套法律规范.......................... PAGEREF _Toc15085 \h 7 08D0C9EA79F9BACE118C8200AA004BA90B02000000080000000A0000005F0054006F006300310035003000380035000000 

    3.1制定电子商业汇票法律规范模式选择.......................... PAGEREF _Toc6111 \h 7 08D0C9EA79F9BACE118C8200AA004BA90B0200000008000000090000005F0054006F00630036003100310031000000 

    3.2完善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规范.............................. PAGEREF _Toc21448 \h 9 08D0C9EA79F9BACE118C8200AA004BA90B02000000080000000A0000005F0054006F006300320031003400340038000000 

    3.3完善各当事人的相关规定................................... PAGEREF _Toc30912 \h 10 08D0C9EA79F9BACE118C8200AA004BA90B02000000080000000A0000005F0054006F006300330030003900310032000000 

    第四章 总结....................................................... PAGEREF _Toc19699 \h 12 08D0C9EA79F9BACE118C8200AA004BA90B02000000080000000A0000005F0054006F006300310039003600390039000000 




    第一章 电子商业汇票概述和相关司法案例 1.1 电子商业汇票概念 

    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电子商业汇票的概念,并对其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界定。这在国内尚属首次,对于今后的理论和立法完善都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对票据理论的研究中,并没有对其进行较为详细的论述,仅仅是对其总体概念的认识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是,人们普遍认为,电子票据应当分为两类。而广义上的电子票据则有两类特殊情形。首先,把网络技术引入到票据行业,将传统的票据网络化视为一种更广泛的电子票据,其实质是将纸质票据的流通转换为电子数据的信息传输,从而实现资金的流动。这种电子票据与传统的纸质票据没有本质的差别,其形式和构成都没有变化,但在流通手段上有所改进,由传统的手工流通向电子流通转变。而纸质票据则彻底被电子资讯所代替,电子资料的流通也就意味着票据买卖的结束。即广义上的两类电子票据可以分为信息层次的电子票据和货币层次的电子票据。狭义的电子票据是指一种与传统的纸质票据不同的,它是一种全新的纸币形态

    1.2 案例简述 

    案例一:2016年8月,焦作中旅银行前员工逯某、郑某等三人利用虚假材料和公章,在工商银行廊坊分行开设了同业账户,并借用现焦作中旅银行保卫部总经理郑某办公室,并雇人冒充焦作中旅银行董事长躲过工商银行的面签环节,工商银行工作人员期间拨打焦作中旅银行在当地其他银行预留的固定电话,拨通后对方对查询的事项给予了肯定的答复。随后三人以工行电票系统代理接入的方式开出了20亿电票。这些电票开出时,采用了上海等地多家企业作为出票人,开票行为工商银行,承兑行为焦作中旅银行,经事后核查,开出的电子承兑汇票多为异地业务办理票据,金额较大且开出后立即办理贴现,且贴现利率较高,交易背景真实性存疑。随后票据又通过电票系统办理转贴现,贴入人为恒丰银行。

    案例二:中交一航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天津,2018年11月发布一则公告称:“关于出票人中交一航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天津星系商贸(公司)公司,开户行广东南粤银行的商业承兑汇票系虚假电票,中交一航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性质责任”。从2019年6月开始,陆续有持票人起诉中交一航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而中交一航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回复,司法鉴定银行开户材料及印章均为假,建议起诉幵户银行广东南粵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案例三:2018年12月,辽宁省两家企业在某农商行开立了一般户和网银一级电票业务。在开立账户及电票系统后,两家企业利用该农商行电票系统“可自由填写所开电票承兑人信息”的漏洞,开具大量商业承兑汇票,并将该批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修改成“XX银行”,从而造成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假象。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16日,两家企业共开出114张其开户支行所在银行为承兑人的大额“商业承兑汇票”合计金额4.29亿元。此类票开出后,收款人直接办理贴现,合计金额高达8000多万。

    第二章 电子商业汇票的法律风险 2.1电子商业汇票法律规范体系 

    针对电子商务汇票业务,从总体上讲,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推动发展,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汇票业务已形成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2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等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4年颁布,为电子签名法提供了法律依据。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没有对电子票据的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许多条款与新的发展不符。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我国的电子票据立法提供了新的思路,同时也是一次大胆的尝试。《部门法》对电子商务汇票作出了一项公开的规定,即在该法律中,电子商务汇票的形式可以分为信息层次和货币层次两种形式,其立法符合国际上的发展趋势。全文共分六大部分:总则、基本规定、票据行为、信息查询、法律责任、附则。《电子商业汇票》的主体类别、电子商业汇票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法》有关规定的衔接、电子商业汇票可以通过回购、买断等衍生产品的流通进行了规定。在此基础上,对电子商务汇票的有关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其在票据承兑、转让、贴现、再贴现、担保、付款、追索等各个环节中的具体操作过程,与传统的纸质商务汇票有很大的区别,并在最后一章对有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作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4年颁布,是一部专门规范电子签名技术与认证服务的法规。通过对技术的立法,保护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更加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电子签名法》包括总则、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和认证、法律责任和附则。《电子签名法》从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和身份验证等方面对电子签名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规定 

    中国央行还发布了一系列的行业法规、规范性文件,对 ECDS系统、数字证书管理、系统参与者接入系统的操作规范、被代理机构在接入机构开设的银行帐户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2.2 当前我国电子商业汇票法律规范和监管存在的问题 

    (1)电子商业汇票立法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未对电子商务票据进行专门的立法,而传统的票据法也不能将其纳入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专门为电子签名制定的法律法规。在行业法规方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这些都是央行制定的。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只是对电子票据的电子签名进行了规范,并对其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范。目前,大众对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的运作与监管,仅限于概念解释、票据行为认定、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的运作与管理,并没有对电子商业汇票的法律制裁作出具体的规范,而对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的运作及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尚未引起大众的足够重视。在此基础上,我国对票据的立法还没有作出相应的调整,也没有将电子商务汇票纳入立法规制的范畴。从总体上讲,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电子商务汇票法律制度。

    (2)法律规范对电子商业汇票的风险防控比较原则化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80条第1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涉及电子商务汇票的有关各方进行处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其严重程度给予有关人员警告或者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尽管中央银行具有惩罚权,但中国人民银行并无强制执行权力,因此,要冻结被控侵权人的帐户,必须要有司法机构的协助。并且,这一罚金数额不大,涉及到几百万乃至上亿元的电子商务汇票,对有关当事人的惩罚相对轻微,并不具备严厉的惩罚作用。笔者认为,在缺乏一套科学、系统的惩罚机制的情况下,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切实的保护。

    首先,在技术安全风险的法律防范上,我国的电子认证服务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标准过于模糊和原则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认证机构的过错推定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没有明晰其承担的方式、责任的范围和限度,并未建立完整的责任机制,因此操作性和可行性不高。

    其次,从制度网络风险的法律防范上,如果由于软件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票据权利人的利益受损,那么汇票权利人的赔偿请求权向谁主张,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在电子汇票制度下,网络侵权责任也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45条规定:当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出现故障时,有关单位应当按“先报告、后处理、尽早恢复”的原则处理。本办法主要针对制度障碍发生时有关机关在运行过程中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但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却没有明确的界定,尤其是由于制度上的原因造成的信息泄漏、遗失等问题,使得电子商务汇票的经营者问责制度不完善。

    其次,关于操作风险的法律防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修改后,业务代理条款中明确了银行应尽的谨慎责任。第32条、33条规定,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核被代理公司经营活动的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然而,这种方法仅仅是对代理机构的一般审查注意义务进行了阐述,并没有明确规定系统访问代理与被代理的权利,能否以普通民事代理关系来界定,并且相关的法律责任并不明确,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很可能造成法条形同虚设。如果代理和被代理公司相互勾结,伪造电票,产生财务风险,那么,有关法律责任的划分和规范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其次,在代理争议的情况下,代理与被代理的法律关系能否充分适用于民法中的民事代理法律关系,需要进一步的思考与探讨。

    (3)对电票被代理机构开具同业账户的监管存在漏洞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对电票业务的主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接入机构、被代理机构、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和其他机构。能够直接连接 ECDS的金融机构,对自身的规模和资格有着严格的要求,而其它中小银行则主要是在接入机构开设银行间的银行帐户。但从2016年发生的电票事件来看,若出现同业帐户审核漏洞,将会导致银行资金套取的安全隐患。为了规范银行间的往来,2014年6月央行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要求银行一级法人和银行的审批流程都有严格的规定,这样可以避免银行间的风险,但实际操作起来却遇到了很多问题。


    第三章 完善电子商业汇票相关配套法律规范

    3.1制定电子商业汇票法律规范模式选择 

    由于传统的票据自身的缺点和传统的票据监督方式的弊端越来越明显,目前各方都将目光投向了电子商务汇票,期望能通过拓宽其应用范围,优化其制度,缓解目前票据市场的压力。但是,要达到这一目标,就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并从根本上解决电子商务汇票与传统票据法规的矛盾,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有关各方的不足。但是,对现有的票据法规进行相应的调整与完善,也需要结合合适的立法技巧和合理的法律价值,也就是如何确定法律规范的模式。在对电子票据立法研究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立法方式是对单一银行进行电子票据的立法。本文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金融产业的不断发展,传统的票据最终会被电子票据所取代,但现行的票据法只对三种传统的票据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因此有必要建立一部独立的电子票据法,从立法上对其进行法律上的保护。在此基础上,支持这种观点的人指出,电子票据法的制订充分体现了法律为社会服务的基本职能,但也不乏反对意见,认为建立独立的法律制度是对国家法律资源的巨大浪费。第二,是将《票据法》中的电子票据单独作为一章的立法形式。持这种看法的人认为,电子票据也是一种票据,在现有的票据法律制度中加入电子票据的法律规范,既能确保现有的票据法律制度的一致性与完整性,也不会造成国家法律资源的浪费。第三,是对现有《票据法》进行全面修订,增加了电子票据的内容,使其与传统的票据法规相互结合,形成了一种新的票据法。这种方式看起来很容易,但与传统的票据却有着很大的区别,想要将两者的法律法规融为一体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在完善有关电子商务汇票的法律法规时,既要充分考虑其发展水平,又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技巧和丰富的立法经验,以确定适合我国发展的法律法规。《电子商务示范法》就是对其适用的具体体现,而美国则是这一制度的典范。因此,在制定电子商务汇票的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当根据其发展过程和社会可接受度,综合运用“功能相等”与“逐步推进”的原则,并结合以上三种立法模式的具体实践。在确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形式问题时,可以参照《电子商务示范法》,对其作必要的扩展,使之扩展到其它能够用有形载体来表达票面内容的电子数据信息。但扩展的诠释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因此,我们也应当从美国逐步完善的立法理念入手,一方面,将《票据法》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包括电子商务汇票在内的电子商务汇票,使其具有立法上的法定地位;另一方面,根据《票据法》的特点,可以在《票据法》中加入一些例外条款,使之与传统的票据法有矛盾之处进行区分,从而区分不同类型的救济制度而产生的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电子证据等。采用积极的方案和保守的方法,不仅凸显了其自身的特点,而且能够使传统的票据向电子票据的顺利过渡。这种法律规范的形成方式,从某种意义上保证了票据市场的秩序,避免了在电子票据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现象 

    3.2完善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规范 

    (一)关于公示催告

    电子商务汇票的损失是相对损失,其外在表现为损失,而损失的是电子签名的损失,而票据权利的救济问题也就变成了电子签名的再取得。目前,若只采用传统的公告式催告方式,其救济效力前面已有论述,但其结果却是,单纯依赖于传统的公告式催告制度,是不能有效解决该问题的。并且,即便是采用传统的公告式的诉讼程序,也会产生一系列的后续问题。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降低电子商务汇票的相对丢失,以及如何让权利人恢复其电子签名。

    在降低权利持有人利益方面,电子商务汇票具有与传统纸质票据相同的特点。台湾地区的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由专门的、统一的票据交易所来保管,因此台湾学者相信,电子票据不会遗失,故挂失和停止支付也就失去了实质上的意义。但是,由于挂失止付是由于票据的相对损失而产生的,它也可以作为一种补救措施,只是在失去了电子商务汇票之后,不能仅靠挂失止付来解决问题。首先,电子商务汇票丢失后难以发现,丢失后将存在短暂的“浮动期”;事实上,随着时间的推移,票据的安全和欺诈行为的发生也越来越少 然而,由于其操作流程较传统的处理流程简单、耗时少,因此可以在数秒内完成。因而,一旦票据丢失,对权利人的侵犯也会更快,因此,“止付”的作用在挂失和停止支付中的作用微乎其微,但是,“挂失”这一项仍有其实际的价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人们对电子商务汇票的争议。如果要实现“停止支付”,则需要更多的电脑技术。

    (二)关于电子证据

    随着电子商务汇票的普及,它在社会上的广泛应用,将会产生更多的案例。但是,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其在一般诉讼中的应用必然涉及到其形式、认定等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电子签名与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证明。但是,在具体的电子商务汇票案例中,却显得不够。在这方面,联合国有关条款较为切实可行,可以应用到我国的具体案例中,《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电子签字、电子单据等所产生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电子交易不仅包含了直接的交易,也包含了可转移的电子记录。所以,仅承认其证明效力还远远不够,必须充分肯定其证据的有效性,以保证其在处理电子票据纠纷时的客观、完整性,并对其进行规范,从而推动电子票据市场的规范化 REF _Ref17216 \r \h [8] 08D0C9EA79F9BACE118C8200AA004BA90B02000000080000000A0000005F00520065006600310037003200310036000000 

    3.3完善各当事人的相关规定 

    (一)赋予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信息查询的权利

    联合国《电子商务法》对当事人的查询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为保证当事人在必要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地行使查询权,还必须保证电子票据中的数据信息能够被完整地保存,并且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将数据信息转换成书面形式。我国的电子商务汇票系统还具备信息査询功能,能够对票据记载事项和单据行为人的相关信息进行査询,信息査询功能的发挥有助于商事信用服务目标需求的实现 REF _Ref17265 \r \h [9] 08D0C9EA79F9BACE118C8200AA004BA90B02000000080000000A0000005F00520065006600310037003200360035000000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71条、73条对査询电子商务汇票的信息及票面信息的权利作了参考。笔者认为,票据信息应当是一种完整的信息,它包含了行为信息和票面信息,而行为信息则是记录票据行为的必要内容;票面信息是指在票据持有人向受票人提供票据之前,在该期间内记录的全部信息。然而,为遏制票据权利冲突现象的出现,更好地防止纠纷的发生,便于收集证据,应当扩大对这一规范的解释,给予当事人更充分的资料查询权,使其既能査询其票据的资料,又能査询其有关的纸张资料与信贷资料 REF _Ref17327 \r \h [10] 08D0C9EA79F9BACE118C8200AA004BA90B02000000080000000A0000005F00520065006600310037003300320037000000 

    (1)查询电子商业汇票信息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进行质询。由于央行是监督电子商务汇票业务的重要部门,因此,要对其进行实时监测,就需要对其进行实时的监测,并对其进行全面的监测。但是,访问代理的访问权限也会因服务过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此,应当着重于对电子商务汇票用户的查询范围进行界定。一般情况下,有关票据信息的核查都应当通过银行的内部系统进行,但在出现了银行与银行之间的纠纷或者法院需要进行法律调查的时候,当事人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人民银行提出査询申请,通过人民银行的清算总中心或业务终端依法进行信息查询。当然,为避免客户滥用查询权,对银行产生业务干扰,保障票据的无因性,电子商务汇票系统有权设定当事人在不同的流转过程中所能得到的信息 REF _Ref17386 \r \h [11] 08D0C9EA79F9BACE118C8200AA004BA90B02000000080000000A0000005F00520065006600310037003300380036000000 。各商业银行的内部系统所储存的有关电子商务汇票的信息原则上与人民银行的电子商务汇票系统中的数据相符,但如有不一致之处,则以人民银行的电子商务汇票系统为依据。若双方对其查询结果有任何意见,可向银行电子商务汇票业务经营者提出质疑或再次询问,然后由接入机构进行调查,并通知相关方。

    (2)查询纸质商业汇票信息

    纸质商业汇票以商业银行为主要注册单位,各商业银行通过集中批量或单个的方式将其信息上传至纸质票据注册和查询功能。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票据的注册作出强制性的规定,仅鼓励承兑人到开户银行办理。不过,我觉得应该考虑实行鼓励性的激励措施,使更多的票据注册,同时也可以考虑整合纸质和电子商务汇票的查询功能,毕竟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我们都是以纸质和电子形式并存的,如果合并的话,不仅可以方便各方查询,还可以实现对票据信息的全面注册 REF _Ref17468 \r \h [12] 08D0C9EA79F9BACE118C8200AA004BA90B02000000080000000A0000005F00520065006600310037003400360038000000 

    由于受到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无法将所有的流通信息都上传到银行的信息系统中,因此,只有在已注册的票据资料中才能查询到该电子商务汇票的所有信息。同时,为了避免某些商业银行对其进行恶意的查询,系统运营商有权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如果发现有任何违法的情况,可以在系统中设定一定的查询次数和范围,从而对其进行限制。

    (3)查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支付信用信息

    票据行为无因原则是票据法的首创,它将票据行为的效力与基础关系区分开来,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基础关系法律效果瑕疵的影响,从而达到保障票据流通的目的。但是,由于存在着大量的票据欺诈行为,因此在收到一张票据后,不需要对前一方的票据状况进行检查。事实上,持票人很难通过车票上的信息来了解自己的前手状况,通常还要借助政府的力量来获取较为完整的资料 REF _Ref17513 \r \h [13] 08D0C9EA79F9BACE118C8200AA004BA90B02000000080000000A0000005F00520065006600310037003500310033000000 。然而,目前我国的工商登记机关对公司的有关资料进行了限制,而公司的资信资料尚未纳入注册的范畴。而在电子商务票据系统中,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注册,可以从某种意义上弥补这一缺陷。

    上述信息属于付款信用信息,如票据的签发情况、承兑情况、拒付情况等,只要在查询过程中键入被查询者的号码,就可以得到上述信息。通过系统过滤、收集和整理票据业务中的相关电子记录,就是支付信贷信息。央行能够对各交易主体的付款信贷进行查询,而在流通过程中,则通过后手对付款人和直接前手背书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虽然电子商务汇票系统只提供客观的数据,但客观真实的数据却间接地制约了客户的交易。同时,如果建立完整的信用信息分享机制,也会对其自身的控制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对他人的信用信息的查询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另外,为了降低系统的压力,防止恶意的调查,系统还会自动拒绝两次以上的询问 REF _Ref17549 \r \h [14] 08D0C9EA79F9BACE118C8200AA004BA90B02000000080000000A0000005F00520065006600310037003500340039000000 

    (二)强化系统运营者和接入机构的审核义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对接入单位的身份和数据的审查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用户的电子签名数据进行了审查。这里的审查责任很简单,也没有区分不同的访问权限。然而,上一篇“电子票据代理接入”事件就是由此产生的,这其中固然有法律上的原因,但最重要的原因却是因为对审查义务的不够完善,使得间接访问的方式上出现了一定的审查漏洞,从而为某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我们在思考间接访问模式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对运营商和运营商的审查责任是否充分REF _Ref17641 \r \h [15] 08D0C9EA79F9BACE118C8200AA004BA90B02000000080000000A0000005F00520065006600310037003600340031000000 。

    为此,必须加强对网络运营商和用户的审查责任,并在直接访问模式中明确审查和间接审查的具体内容,并进一步完善间接访问机制的有关规则,以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出现。

    第四章 总结 

    电子商业汇票的产生是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随着国际电子商务的日益普及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由于其安全性高、运行速度快、效率高、成本低等优势,使其具有传统的票据难以企及的优势,因此,电子商业汇票的广泛应用,既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也符合经济一体化的要求。同时,为了规范我国票据市场,进一步减少票据诈骗等案件数量,形成稳定有序的票据交易秩序,我国的推广工作逐渐加快了步伐,努力解决电子商业汇票适用过程中的难题。即便如此,在电子商业汇票推广过程中仍然会受到公众接受程度、网络技术和电子终端的普及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实践中电子商业汇票也依然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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