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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业务研究 关于以经营游戏机的方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数额标准、刑期折抵中羁押日期起算日等问题的意见 |
发表时间:2013-10-16 发布者:Admin 点击率:9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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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司 法 业 务 研 究 第二期 市中院刑庭 市检察院公诉二处 编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以经营游戏机的方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数额标准、 刑期折抵中羁押日期起算日等问题的意见 近期,部分基层法院、检察院提出:以经营游戏机的方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缺乏明确的数额标准;刑期折抵中羁押日期起算日理解不一;对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自动投案,能否认定自首认识不一。为了统一标准,中院刑庭与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就上述问题进行了会商,并已达成共识。 一、以经营游戏机的方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对于刑法第303条第2款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作出了规定,其中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给参赌者提供赌资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均属于情节严重,但对于以经营游戏机的方式开设赌场的情节严重未作规定。经讨论认为,以经营游戏机的方式开设赌场,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刑期折抵中羁押日期的起算方式 《刑法》第44条、第47条规定: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羁押日期从何时起算未作明确规定。经讨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时起属于开始羁押。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逮捕证,被拘留、逮捕人要在拘留证、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因此,羁押日期应当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之日起算。而抓获日、自首日等,均不能作为羁押日期起算。但犯罪嫌疑人在异地归案后,被押解回办案地的路途中时间,因事实上被强制性地剥夺了人身自由,性质也属于羁押,故应予折抵刑期。 三、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自动投案,是否构成自首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宜认定为自首;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动归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是否认定为自首争议较大。经讨论认为,后一种情形也宜认定为自首。因该种情形系自主意志下对逃跑行为的纠正和弥补,符合自首作为一种悔罪表现的本质特征。但对该种情形的量刑,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精神,从宽处罚与否应当从严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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