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中国特色律师文化的构建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哈罗德·伯尔曼)
没有法律文化支持的法治,形同沙滩楼阁。
没有律师文化的律师事业,形同无木之本。
律师,作为一支相对独立的力量,与国家和其他社会力量一起,肩负着推进社会民主与法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使命,承担着使人的生存价值得以充分尊重、使社会正义得以依法伸张的重任。时值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而依法治国必然要以法治理念和法律文化为根本,孔子曰“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律师,将以怎样的理念、品位、素质与精神风貌去接受这新形势下的机遇与挑战,去实践律师的社会理想,这是一个令人关注的命题。其中,律师文化的构建无疑对这一命题有着实际的意义。
所谓律师文化,是律师这一社会群体在法律服务实践中形成的,为广大律师认可并共同遵守的一整套价值理念、行为规范和思想模式,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从属于社会文化的行业文化,是依附于律师这一特定职业,并以律师的言行、举止和执业活动为载体来反映和传播的一种文化现象,由律师的人文精神、服务宗旨、职业道德、行为习惯、品牌形象、管理制度、工作环境等一系列因素构成。成熟的律师文化是一笔集合了集体智慧的无形资产,是若干个体文化风格与观念有机融合后在质的层面上的飞跃。对每个律师而言,律师文化是其事业发展的思想根基和精神内涵,是其行为规范的导航系统和评价标准,是整个律师团队的事业核心和精神支柱。
律师文化的功能和价值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定位功能。律师文化是律师行业的定位和导航系统,据此能找到我们在法律文化中最恰当、最优势的位置。律师文化又是一个律师事业发展的战略系统,可使我们知道在何时何地入股和赢得发展并保持优势。第二,导向功能。从律师事业来讲,律师文化规定着这个行业所追求的目标,使律师潜移默化地接受律师行业的价值,卓越和先进的律师文化,规定着律师具有崇高的追求和远大目标,引导律师业健康发展,而拙劣的律师文化正好相反。第三,凝聚功能。在社会系统中将个体凝聚起来的主要是心理力量,而不是物质力量,律师文化就具有这样一种极强的心理凝聚力量。当这种文化得到认同后,还能沟通律师的思想情感,融合律师的理想、信念、作用、情操,培养和激发律师的行业意识和团队精神,产生对律师事业的自豪感、使命感和责任心,使全体律师凝聚成一个协调有机的整体。第四,激励功能。心理学认为,人越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行为的社会意义就越明显,也就更能产生行为的强大推动力。律师文化着眼于行业文化建设和个人的不断完善,旨在建立一种人创造文化、文化塑造人的良性循环机制,从而发挥巨大的激励作用,律师文化所倡导的观念和宗旨,正是为律师提供了良好的激励标尺。第五,约束功能。人人都生活在一定的文化氛围中,其行为举止只能接受这种文化“指令”,如果有人强行与自己所在的文化群体背道而驰,那就会成为“文化异类”而被抛弃,律师文化也是如此。整个律师队伍在律师文化的影响下,自觉接受这特定文化的规范和约束,依照律师价值观和法治理念的指导进行自我管理和控制,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和价值取向。第六,协调功能。法律文化之间共性的东西与律师文化互相统一,共同发挥协调作用。律师文化能够协调律师行业和组织与社会的关系,使两者和谐一致。先进文化与法律文化共存,法律文化与律师文化互相彰显,共同发挥协调作用,以塑造律师事业发展的法治和谐环境。
尽管与其他行业文化一样,律师文化对于律师本行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律师执业的特点及历史,也同时决定了中国的律师文化有着与众不同的特点: 首先,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律师文化很不成熟,尚处于探索与形成阶段。其次,律师文化的进步与发展,与整个法律文化的演变相适应。第三,律师文化作为一种行业文化,必然反应出行业特点。第四,我国的律师文化中,经营理念与公益理念兼而有之。
可以说,律师文化是律师行业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律师文化不只是一个抽象的理念上的东西,实质上其所涵盖的东西非常丰富形象,中国的律师业要健康发展,就必须要将文化建设的理念引入律师行业,培育适合本土风情、具有中国特色、又顺应时代发展的律师文化。在这个复杂而浩大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基本原则的遵循是这个工程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和必要保证。
首先,应该继受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五千年的悠久历史,形成了源远流长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这种多年积淀所形成的宝贵精神财富,不应当因为社会进步而被遗忘。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人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形成的理论基础,对中国的社会关系具有不可抗拒的影响。律师职业作为社会精英群体,在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律师行业独有的文化氛围,这种文化氛围从产生到发展始终不能脱离中国传统文化对其产生的巨大影响。但并非所有的中国传统文化均具有值得当代文化继受的价值,还要立足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有选择地吸收有利于律师行业发展的优秀传统文化,并在建设先进律师文化过程中,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
其次,应该突出律师职业特点。任何一个职业均有其自身的特点,而且这些特点均在该行业文化中有所体现。所以,在律师文化建设中,体现律师职业特点是律师文化应有之意。对律师职业特点有多种不同的认识,也褒贬不一。但从积极的角度看,律师文化的建设应当体现出律师职业的诚信、理性、睿智等特点。诚信是律师职业安身立命之本,丧失了诚信,律师职业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诚信不仅仅是律师职业的最低要求,也是律师职业的显著特征;理性是律师职业最突出的特点,作为法律人,用感性的思维方式办理案件是律师执业的忌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任何法律人都要遵守的执业准则,律师职业也不例外。这就要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始终用理性的思维方式来考虑每一个问题;睿智是指一个人的头脑聪明,性格通达,目光深远,用这一概念来形容律师职业群体的特点再恰当不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面对林林总总不同的案件类型、不同的委托人、不同的法律关系,这种不确定的变量促使律师在执业中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结合专业的法律知识,对法律和相关事实做出迅速、客观、准确的判断。律师文化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突出律师行业的自身特点,通过突出律师行业特点,来让社会更加了解律师行业,并从正面认识律师行业,使律师文化建设成为真正能够代表律师行业特色的文化。
再次,应该彰显律师职业社会价值。律师的社会价值体现在律师的整个执业活动中,律师社会价值是社会对律师行业认可的价值,没有社会的认可,就不能形成律师的社会价值。同样,律师文化作为律师行业精神财富的总和,也需要社会对这种文化予以认同,而社会认同律师文化的前提,是对律师职业社会价值的认同。我国《律师法》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从对此立法目的阐述来看,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是对我国律师职业社会价值的准确概括。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以自己的知识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当事人,其宗旨与目标在于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推动人类进步,是我国律师职业社会价值真实体现。律师职业社会价值被社会的认同过程,同样是律师文化形成的过程,律师文化的内涵不能缺少得到社会认同的律师职业的社会价值,否则建立律师文化将因缺少社会基础而成为空中楼阁。因此,建设律师文化应当最大限度地彰显出律师职业的社会价值。
最后,应该鼓励正当竞争。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必然存在。竞争根源于人的本性,是人的自我意识、经济人和自由人等本性的必然要求,结合律师行业的特点,在巨大的市场压力下,决定律师必然要面对比其他行业更加激烈的竞争。律师文化应当是竞争的文化,没有竞争就没有活力,没有竞争就没有生存和发展,健康、正当的竞争会使律师行业在良性循环的轨道上蓬勃发展,而不正当竞争会形成阻却律师行业发展的巨大障碍。鼓励正当竞争作为建立律师文化的原则,可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健康的行业文化氛围,推动律师行业稳步地向前发展。我国《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同样,《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41条规定:“律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律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可见,无论是法律,还是行业纪律,都要求律师包括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只能采取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但受利益的驱动,在律师行业内仍然有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出现,律师文化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思想范畴,实践证明,在思想方面的调整也能起到规范行为的作用。所以,一方面鼓励律师竞争来推动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又谴责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将律师行业的发展引入正规的轨道上来,是建设律师文化要遵循的另一重要原则。
一种文化的形成,需要适合它生长和存在的土壤,因此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有其客观存在和生成的必然规律。人们只有适应其规律才能使这种价值取向最大限度的为其服务,这种文化才是积极的、向上的,才会继续发展,才有生命力,反之,只能是短命的,消极的。文化本身的性质、内涵或者张力,更多地决定了它必须承载着民族、历史的东西,任何文化都不能截然割裂开文化的背景与文化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关系。作为中华文化的一部分,中国的律师文化在反映出律师行业文化的特色的同时,还必须反映出中国律师文化的宗旨、服务对象、反映出律师文化的中国底蕴与特色,必须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的土壤里,才能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华民族的律师文化体系。
中华民族传统的道德观可以用五个字来具体体现:“仁、义、礼、智、信”,这是儒家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五常”,也恰恰是当代中国律师应该追求的价值取向,是中国律师文化的精髓所在。
一、所谓的“仁”,讲的是一种仁爱。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首先是一个人格高尚的人,最起码的素质是善良,仁爱之心便不可或缺。全国政协委员、参与讨论制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首席专家李汉秋教授认为:“仁”是中华民族道德精神的象征,以仁为核心形成的古代文化人文情怀,窗体顶端窗体底端经过现代改造,可以转化为现代人文精神,成为“以人为本”的精神资源。律师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只有对服务的对象充满仁爱之心,才能真正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急人之所急,想人之所想,全心全意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一个怀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样的仁爱之心的律师,一定会把法律法规的精髓理解得更透彻,运用得更纯熟。反之,我们很难想象,一个麻木不仁、甚至心怀叵测的人会成为一名合格的好律师。作为律师群体,更应该发扬仁爱精神,提倡高尚的人文情怀,这样,才能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律师队伍,更好的为广大人民群众、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二、所谓的“义”,是作为人应该遵循的最高道义和应该依归的人间正义。孟子说:“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从此,舍生取义成为古往今来千万中国人奋发向上、百折不挠的精神支柱,被一代代仁人志士当作评估人生价值的标准。这种民族精神具有巨大的历史震撼力和时空穿透力,一直闪耀着人文精神的光辉。作为律师,“舍生取义”是一种必须具备的品格,义之所在,不容辞也,勇往直前。律师是一种特殊的职业,他所肩负的使命就是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正义。一个律师的良知和社会责任感是不可或缺的素质,面对金钱美色的诱惑见利忘义,面对强权和邪恶畏缩不前,面对亲情和法律犹豫不决,这是律师职业道德所不允许的,这样的律师也终将会被正义所摒弃,被社会所淘汰。所以“义”是律师文化所应追求的最高境界,大力提倡“舍生取义”,以此来抑止见利忘义、赚昧心钱等道德沦丧之风,使律师真正成为法律和正义的捍卫者,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律师文化的精要。
三、所谓的“礼”,其主要作用是规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在中国历史上有相当长一段时间,“礼”“法”不分,传统的“礼”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现代意义的民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一种规范。当然,传统的礼教也有些不适于现代文明发展需要的东西,比如所谓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这些是封建的糟粕,应该摈弃,但不能据此就全盘否定“礼”这种传统文化。“礼”所倡导的“和”,是礼的最高境界,“礼之用,和为贵”其价值取向为“和谐”,构建在人格平等基础上的人际行为规范,以达到和谐,这正是目前我们创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一种理想化的社会形态,律师所追求的也正是这种和谐。崇尚礼仪、尊重秩序,是一名有素养的律师应该具备的内在品质和外在表现。从狭义理解,礼是一种礼貌和礼仪,在律师身上更应体现一种尊重,对法律的尊重,对法官的尊重,对证人的尊重,甚至对刑事被告的尊重,只有建立在人格平等基础之上的对别人的尊重,才会赢得别人的尊重,才会实现一种和谐,才会形成一种秩序。因此,“礼”也是构筑律师文化的一个必备的要素。
四、所谓的“智”,原指道德智慧,从道德智慧可延伸到科学智慧,把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统一起来,形成一种律师所必备的业务素质,这也是律师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律师是一种高智商的工作,一名合格的律师,不但要掌握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等,还应该了解各地的风土人情、天文地理、古今中外、历史未来。总之,律师必须是一个以法学知识为基础,无所不知无所不懂的杂家。同时还要具备灵敏的反应、灵活的思辨能力,才能应付复杂多变的法庭对垒。因此,智慧是律师必备的素质。没有智慧的律师就是没有武器的战士,只能是任人宰割而无还手之力,无法完成委托人托付的任何法律事务,更谈不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可见,律师首先必须是一名智者,这是工作的需要,也是律师文化的要求,建立先进的律师文化,要以高超的智慧为前提。而且这种智慧是大智慧,不是小聪明。小聪明只注重一时一事,为了达成眼前的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好比是庸手下棋,只能看到一步两步,大智慧就不一样,他有敏锐的洞察力,考虑的是长远的利益,是大局、是宏观。这里的智慧,不单要有智者的聪明,还要有智者的胸怀,明兴衰知更替,站在历史的角度纵览古今中外,这是一种境界,也是一种追求。这样的“智”,才是律师文化所追求的“智”。
五、所谓的“信”是做人的根本,也是社会正常运行的道德基础。“人无信,不立”,只有真诚才能取信于民,提高公信力,推动社会风气好转。古往今来,诚实守信都是人们传颂的美德。当前,诚实信用更是被庄严的写进了法律。律师,作为法律的维护者、法律服务的提供者,更应该成为全社会诚实守信的表率,“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首先,守信是信任的前提。律师服务的对象,他们要求提供服务的事件本身对其自身都是事关重大的,只有在信任的基础之上,他们才会要求你提供服务,也只有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之上,他们才会如实的陈述与提供服务事项有关的事实,也才能够为你成功完成委托的任务创造条件。其次,守信是律师工作的保障。只有在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建立起诚实守信的关系,才能保证委托关系的实现,只有在所有当事人之间建立起诚实守信的关系,才能保证委托任务的完成。但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诚信美德已经被部分个人私欲的无限膨胀所吞噬,集体主义也因个人主义的凸显而渐显没落。律师职业作为有代表性的自由职业,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律师就是诚信的化身,律师文化就应该是一种诚信文化,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律师文化才具有着广泛的公信力和顽强的生命力。
当我们完成了律师文化建设之后,我们就有理由相信,律师文化所倡导和凝聚下的共同理念、共同目标、共同事业,将会在实践中发挥出独特的魅力:从律师个体的角度而言,他将从中寻找到个人理想抱负与经济效益最佳的契合点,获得个人价值实现的导航系统;从律师事务所的角度而言,它具有自身特色的隐于内彰于外的价值观念将成为该单位品牌形象与竞争力的象征;从社会的角度而言,它会理性地融入并推动社会主流思想所倡导的法律文化的发展,并通过它所指导的实践活动为社会积极服务。通过律师文化建设,就能全面提高律师的整体素质,进一步为构建和谐社会出力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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