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与法律服务
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是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方面,是落实建设“法治浙江”的具体行为,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法制保障,因此,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状况关系到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败。
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内容与范围包括,运用法律手段不断消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确立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保障农民依法享有各项民主权利;培养农民的法治人格,使农民成为平等的主场竞争主体,享有政治上、经济上的主体地位;依法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实现“三农”全面发展等。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重点是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构筑农民利益保护体系和巩固农业基础地位。
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引导,更需要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努力,也需要其他社会组织如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协助与支持。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的主管机关,在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中有着独特的地位,作为法律服务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在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将发挥十分重要和无法替代的作用。我市律师可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提供法律服务。
一、与“五五”普法工作相结合,送法进乡村。
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农民法律意识,是进行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关键,只有广大农民的法律觉悟提高了,法律意识增强了,才能增强作为农村主体的广大农民参与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热情和能力。因此,我市的广大律师应当与农村开展的“五五”普法活动有机结合,主动为农民宣讲法律知识,送法进乡村。农村法制宣传要注意针对性、可行性、实效性三个方面。
二、加强调研,积极参与我市有关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我市广大律师应当采用多种形式、通过多个途径了解并研究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积极向党委、人大、政府提出有利于新农村法治建设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并从法律的角度主动介入我市有关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三、积极对农民开展法律援助。
我市广大农村存在不少合法权益受侵犯的贫者、弱者、残者,这些农村的困难群体急需提供法律帮助。我市广大律师应当充分发挥在帮扶农村困难群体中的作用,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使尽可能多的困难农民得到法律援助,使农村和谐社会建设落到实处。
四、不断拓宽针对农村的法律服务面,切实为农村、农业、农民提供法律服务。
广大律师应主动将法律服务的触角渗入到农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农作物种籽和农副产品供应、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资源保护、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村级管理事务、农村医疗、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等各个领域,多渠道、多方位、多形式地为农村、农业提供法律服务,并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重视社会效益,为新农村法治建设,构建新农村和谐社会作出律师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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