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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着力推动不立案线索审查监督工作
发表时间:2009-8-26 发布者:Admin 点击率:7382
 
  记者从今天举行的全国部分检察机关不立案线索审查现场会获悉,根据曹建明检察长关于加强内部制约工作的讲话精神,控告检察部门将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上海市检察机关不立案线索审查监督机制的做法。

  2000年以来,上海市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建立不立案线索审查监督机制,对不立案线索严格审查,将举报线索涉及的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是否已经全部审查;自侦部门审查认定的事实是否构成犯罪;自侦部门在初查过程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进行内部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上海市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人介绍,审查工作由举报中心负责人、不立案线索审查员、自侦部门复审员等共同组成联合审查工作小组负责。经审查后认为需重新初查的线索,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这名负责人介绍,审查工作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办结。对退回自侦部门补充初查的线索,由举报中心负责催办,一般应在十五天内展开补充初查。必要时,对重复信访的署名举报人公开线索审查过程。

  据了解,不立案线索审查监督机制是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继启动检务督察、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等一系列内外监督程序后又加设的一项自我监督措施,进一步强化了检察职能的内部制约。通过审查监督,举报中心充分了解不立案线索初查情况,对提高举报线索的查处效果,提高署名举报答复的满意率,促进息诉罢访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上海市检察机关数据统计显示,2008年,涉及自侦部门干警违规办案问题信访案件较2007年下降11%;2008年至今,反映不服不立案决定的信访量同比下降7%;2007年和2008年,自侦部门举报线索成案率分别上升1.8%和3.1%。

  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负责人在会上表示,上海市的经验对全国检察机关具有较强的借鉴作用,各地应参照上海市的做法,建立对侦查部门不立案线索的审查监督机制,确保每一件举报线索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保证每件举报线索都能得到充分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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