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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八部门携手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
发表时间:2018-11-8 发布者:Admin 点击率:1066

    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的调查取证权,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法律正确实施,推进法治绍兴建设,日前,绍兴市司法局、档案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税务局等8部门联合出台《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落到实处。

    《细则》明确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受委托的律师办理法律事务,依法向公安、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国土、建设(含城建档案馆)、档案、税务等单位调查取证,查阅、摘抄、复制与所受委托业务有关的材料,相关单位及其经办人员应当依法给予配合和协助。

    《细则》规定了相关机关义务。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律师调查取证专用介绍信》调查取证的,相关单位应按规定为其提供便利。对复制的材料,提供材料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盖章。有关单位对律师调查取证当场能安排的,应当及时安排,确有合理的客观原因不能当场安排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约定具体的时间。若有关单位认为申请获取的材料不存在或与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无关,或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不予提供,但须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律师并书面说明理由。

  《细则》强调了律师合法使用的义务。律师应当按《律师调查取证专用介绍信》载明的目的和范围使用调查取证的材料,严禁以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滥用调查取证权假公济私;律师对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律师在调查取证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单位有权制止并固定相关证据,将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调查核实,认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有关单位。

    《细则》明确了律师权利的救济途径。律师对阻碍其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利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有权向该单位提出申诉,由该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律师认为有关单位侵犯其调查取证权利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反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经调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调查核实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作出书面答复。

    截至目前,我市共有律师1309名、律师事务所105家,今年以来全市律师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超过4万件,该《细则》出台,将为我市企业并购重组和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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