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表》;(二)清算报告;(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四)公告证明;(五)税务登记注销证明;(六)银行帐户注销证明;(七)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八)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专用章;(九)律师执业证;(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因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合并注销原律师事务所的,还应提交有关律师事务所同意吸收合并的决定。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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